央行等八部門:金融機構應做好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制度建設與風險管理
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發表日期:2025-09-09
9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開發布《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舉旨在預防洗錢、恐怖融資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融資活動,規范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做好反洗錢國際評估工作
《管理辦法》共五章三十一條。其中,總則部分明確了應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的三類名單和措施的具體內容,明確規定采取措施前不得事先通知名單所列對象,明確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并履行保密義務。
在名單與執行方面,《管理辦法》明確了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國人民銀行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名單認定、發布及除名等工作?!豆芾磙k法》還明確了針對不同類型名單申請復核或除名的具體程序,以及申請使用被限制的資金、資產的相關規定。
關于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義務,《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做好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制度建設與風險管理,及時獲取名單,對客戶及其交易對象進行核查,核查確認后應當立即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明確金融機構可以就客戶及其交易對象是否屬于名單所列對象向名單發布機關申請協助核實。
同時,《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應當立即解除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的相關情形、對金融機構采取措施有異議的處理程序、采取措施期間應收款項等要求,以及特定非金融機構參照執行的要求。




